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
一、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工程量调整。
(1)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工程,发生下列情况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予调整:
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、重复列项; ②工程变更引起新增或减少清单项目。③施工图纸、工程变更后与原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不符。
(2)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工程,发生下列情况的,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应予调整:
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有偏差(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差异值≥3%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差异部分造价值≥1%投标造价);
②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。
(3)清单项目或工程量调整应根据合同约定、施工图纸、工程变更联系单等内容,按“计价规范”、浙江省“计价依据”等要求进行列项、计量。
二、综合单价调整。
因第 1.13 款条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变化,按以下规定调整综合单价:
(1)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综合单价的,
按原综合单价;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%及 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,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 15%及以上,
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 到 2%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,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%及以上时,增减工程量单价按第
1.13 款第二条第
(3)点处理